Q: 如果救恩是如保羅所說的“因信稱義”,那麼神為什麼當初要藉摩西給人律法?
A: 我們可以綜合多處經文,將神當初藉由摩西賜給以色列人律法之功能與目的歸納成以下幾點:(1) 啟示的功能:律法告訴人,神是聖潔的(彼前1:15),人是有罪的(加3:19),說明人與神交通必須有的聖潔標準(詩24:3-5)。(2) 監督的功能:律法使舊約中得救的以色列人在身、心、靈各方面得以漸漸成熟(加3:24;詩119:71)。(3) 分別的功能:律法提供建立新國度的原則(出19:5-8;申5:27-28);分別以色列與其他不信神的民族,使之成為一個祭司的國度(出19:5-6;31:13)。(4) 規範的功能:律法規范赦罪和與神恢復關係之事項(利一至七章),使以色列人知道如何敬拜神、事奉神(利廿三章)。

Q: 為什麼在新約中,有時候一方面說是“因信稱義”,有時候卻又好像是指著要靠律法稱義,如“人若行那出於律法的義就必因此活著”(羅10:5)?
A: 照人的本性,是不可能靠行律法來稱義的,羅馬書十章五節正是以反面的描述,指出沒有人能將律法完全地行出來,但人卻有以信心回應神的能力。神的義自始至終都沒有絲毫改變,甚至舊約時期的聖徒也並不是因為靠行律法而被稱為義,而因憑信心相信設立律法的那一位公義的神,才致于得救。“那出於律法的義”其實就是指神的義。羅馬書10:4,6,10顯然是這個救恩真知識的鑰節,這幾節將這位救主耶穌基督獨特的角色以及人如何與神產生生命的關係都清楚說明。耶穌基督成就了律法的要求,也使人能超越律法的要求。人只要口裡承認、心裡相信,也就是全人全心地信服基督為個人的救主、獨一的真神,就可以與耶穌基督建立生命的關係。使我們不僅能行出律法的義,而且超過儀文的表面,從心裡順服神的義。

Q: 律法雖是來自神,但也像罪一樣,是不好的嗎?
A: 神是聖潔的,因此神所設的律法也是好的、是聖潔的,卻因罪的轄制與人的無能,使人無法靠律法得救,也無法藉著律法成為一個真正的義人。保羅曾說:“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羅7:9),可能是指保羅在孩童之時,天真無邪地過著自在的生活。然而按照猶太人之習俗,十四歲之男孩必須去聖殿或會堂學習律法。由於他開始學習律法,但又無法守全律法之要求,於是明白自己罪性的可怕,生命反而無法如孩提之時,過著不受誡命限制的自在生活。
所以律法只是啟蒙的老師,帶人起步走向神(當然也可能走向罪的責罰)。使徒保羅在加拉太書三章十至十二節也談到律法的目的:在那裡,保羅引用利未記十八章五節中的兩段話,來引證人絕不能靠自己的行為與功勞稱義,惟獨因信稱義。若以利未記十八章五節的反面意義來看(即人若不遵守律法,就必死去),可以得知人絕不可能靠行律法而稱義,因為無人可以守住全部的律法(雅2:10)。

Q:根據對律法的不同認識,人通常對律法哪些不同的態度?
1. 第一種對律法的態度是“律法主義”者,此種人畏懼律法且受律法拘束,把遵守律法當作得救的途徑,認為好表現即可以蒙神青睞。他們與神之間的關係是基於守律法;保羅說,他們是“在律法之下”。
2. 第二種是“自由主義”者,他們與前者正好相反,是排斥律法且討厭律法,他們把律法的價值一概抹殺,認為在基督裡一切都不受拘束,可以為所欲為,這種論調最後極可能成為放縱肉體情欲的藉口。
3. 第三種是“遵守律法”者。此種人明白人的軟弱,知道人無法靠自己的力量來守律法,但是他們喜愛、且樂意遵守神的律法,認為律法雖不能使信徒稱義或成聖,但卻能將神的聖潔、公義與神的旨意彰顯出來。信徒因聖靈的説明,可以向神支取力量來“遵守律法”。此種人遵守律法的動機是出於順從神、愛神。正如約翰壹書五章三節所言:“我們遵守神的誡命,這就是愛神了”。他們過著聖潔且喜樂的基督徒生活。在神的恩典之下遵守律法的人,仍然會有實際的掙扎,也會有軟弱失敗的時候,但是若靠聖靈的説明,不斷地從聖靈支取力量,就必可得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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