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犯罪無力自救,神主動為人預備救恩,顯出祂對人深厚、無條件的愛。這救恩救人免去罪的刑罰、掙脫罪的權勢、遠離罪的同在。出於神的主動,加上人憑信心的接受,救恩就成了。

一、救恩的需要
       為何神必須設立救恩呢?這可以從神與人二方面來瞭解。從神的方面來看:因為神是聖潔的,聖潔的神與罪惡不能相容,人因罪惡不能親近神;同時,神又是公義的,祂對人的罪不能置之不理,祂必須滿足自己公義的要求,不能以有罪為無罪(出34:6,7);而更重要的一點,乃因神是愛(約壹4:8,16),祂不忍見人的失落(彼後3:9),神的愛使祂主動為人設立救贖計劃(弗1:5),「愛」是祂一切作為的動機,是祂的本性,與被愛者具有的條件和資格無關。
       從人的方面來看,世人的靈因罪已死(羅6:23),與神永遠隔離(永死),處於被罪惡權勢綑綁的狀態,不能過無罪的生活(羅3:20),也無法自救,所以必須倚靠具有能力、可以真正解決罪的救主來施行拯救。

Q: 在你所接觸的朋友中,對於救恩,有些人似乎較容易接受,有些人卻非常困難,你覺得原因何在?
A: 參考答案:雖然每個人的個別差異很大,環境背景也不盡相同,但 一般而言,那些能感受到自己是不完全、有罪的人,較能體驗到救恩的需要,較願意謙卑地接受。反之,一個存著驕傲的心,看不見、不承認自己是罪人的人,則很難叫他明白他需要救主。雖然如此,我們相信救恩是每一個人都需要的,並且神的心意是「不願意有一人沉淪,乃願人人都悔改」(彼後3:9),只要我們忠心地去傳揚福音(羅10:17),神的聖靈會感動人悔改接受的(林前12:3)。

二、救恩的預備
       在人犯罪之前,神已經為人預備了救恩(弗1:4;帖後2:13)。舊約時代已經有代罪的祭牲,替人承受罪的後果──死(來9:22),這祭牲必須是毫無殘缺、瑕疪的,它代表無罪。祭與祭牲不能真正除罪(來10:4),舊約的祭牲只是新約基督的預表(羅3:25-26;創15:6),直到耶穌經歷了受死與復活,神所預備的救恩才完全顯明(羅4:25)。
       聖經清楚地啟示「揀選」與「呼召」的真理,這是有關神為救恩所做的預備。「揀選」的意思是神按祂至高無上的主權,以恩典揀選祂「預定」的一些人,靠著耶穌得救,常見的詞如:「選民」、「蒙揀選」(西3:12;帖前1:4;彼前5:13;彼後1:10)。得救的人被稱為「選民」(提後2:10),神所揀選的人不能被控告,因為神已經稱他們為義了;不能被定罪,因為耶穌基督已經受死,並從死裏復活了(羅8:33,34)。
       神的揀選有三個特點:是無條件的,這完全是出於神的恩典,不是人靠自己贏來的(弗2:8,9);是不改變的,它是出於神的主動和定意,而不是對人或對環境的反應,所以不會改變(來7:25;約13:1);是有功效的,被神揀選的人必定得救,因為這是出於神的能力(羅1:16)。
       「呼召」,是神按祂的旨意和恩典(羅8:28;加1:6;提後1:9),呼喚(邀請)人以信心接受耶穌基督的救恩。信徒被稱為是蒙召的(林前1:9;弗4:1),神的選召絕不會後悔(羅11:29)。人被召進神的國得榮耀、產業(羅8:30;帖前2:12;來9:15)。

Q: 神揀選人不在乎人的行為(羅9:11; 11:7),神照祂的「先見」揀選(彼前1:2),這樣看來救恩完全是出於神的主動,人是否有責任呢?那沒有受到神的揀選,或是沒有神的呼召而不信主的人,豈是他個人的錯嗎?為什麼?
A: 參考答案:我們必須同時肯定神的主權和人的責任。人被揀選完全是出於神,這是神的主權(羅9:10-29),神有絕對的自由,揀選(或不揀選)任何人得救。神不願有一人沉淪,乃願人人都悔改(彼後3:9),但神的確早已知道哪些人得救,哪些人不得救。神揀選的計劃並非「隨意」,而是照祂智慧、聖潔、美善的旨意。人對得到救恩唯一的責任,就是承認有罪不能自救,願意相信神為人的預備(羅10:4-21)。每個人都有選擇得救的機會,沉淪是因他們選擇不信,人必須對自己的罪負責任,而且本來就應該走向沉淪,神並不欠任何人救恩的債(羅1:33-36),但神樂意賜人救恩,使人免去神公義的刑罰。

三、救恩的成就
       道成肉身的神子耶穌基督在離世之前,宣告救贖工作的完成(約19:30)。耶穌基督在十字架上完成了什麼工作呢?(一)以祂的死,滿足神公義的要求,祂為全人類而死,代替人受罪的刑罰,(二)從祂的復活,表明神對此獻祭的悅納,使我們能與神和好;耶穌代替人完成神的義,一切在祂裏面的都被稱義了(羅4:25)。
       「代罪救贖論」是近數百年來討論救恩和「基督為何必須死?」的一個神學名詞。其涵義是:救贖的基礎是建立在神公義與慈愛並行的本性上,不在於人,因為人完全不能自救,除非神的兒子代替世人的罪,否則沒有任何其他方法能使人得救。祂將我們從罪的捆綁中釋放出來,又救贖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加3:13; 4:5)。救恩對我們而言是「白白」得來的,對神卻是付出「重價」的(林前6:20; 7:23)。

四、救恩的果效
        人只要憑信心相信耶穌基督為他的罪被釘死,而且復活,就可以得著耶穌基督所成就之救恩的果效。救恩的果效首先是「稱義」,信主的人在相信的霎那,就立刻被神稱為義(羅5:1),在地位上他不再是有罪的人,乃是被神看為義,且得著神所賜的義的身份。接著是「成聖」,成聖是指已經重生得救、被稱義的人,在義的權勢與範圍內不斷長進的過程。這段信主之後的生活,是在義中操練的漸進過程,直等到信徒離世時才結束。這「成聖」也就是「義」的真正完成,那時我們將完全地與神一同「得榮耀」(羅8:18;林後4:17;彼前5:1-4)。
        這榮耀是神為祂所愛的兒女預備的:我們的身體要改變成榮耀的形狀(羅8:23;林前15:49;腓3:20,21),是永遠不會朽壞的(林前15:42-44);我們也要得到那為我們預先存留的基業(弗1:13,14;彼前1:3-5);免去了神的忿怒(羅5:9,10),我們在神面前是全然聖潔、無瑕玼(西1:22;弗1:4;猶24)、無罪過(林前1:8;腓1:9-11)的;我們與神之間將毫無間隔,要完全地認識主(林前13:12;約壹3:2)。這一切將是何等美好!是我們現今活在地上最大的盼望。

Q: 這個「榮耀」是你所羨慕的嗎?它與我們今生在地上曾享有的榮耀有何區別?
A: 參考答案:世上的榮耀若是循正當途徑得來的,也還有一點的價值,因為它肯定了一個人努力的成果,建立了人的自我價值感,激發人向上的心…。但這些若與神所要給我們的榮耀相比,就太微不足道了,因為它們都是暫時的,有些也只能滿足人的虛榮心,在短暫的人生過去之後就毫無意義了,怪不得大衛王感嘆這是「虛假」(詩62:9),他的兒子所羅門王也說這是「虛空」(傳1:2)。我們能夠永遠與神親密地在一起,才是今生我們要努力追求的最大榮耀,是遠超過世上任何的榮耀。

Q: 根據以上的論述,你對自己所擁有的救恩應已清楚瞭解,若有人問:「一旦得到救恩後,會失去嗎?」你將如何回答?
A: 參考答案:我們所得的救恩是永遠的救恩,不會失去(約10:28,29)。這完全是基於神的保守,因為神是全能及信實的,祂既已經承諾,就會持守。救恩既然不是靠行為得到,就不會靠行為保存。我們得救的確據在於神的應許,不在於人的狀況。信徒得救後,要過一個聖潔的生活,其動力在於對神偉大救恩之回應,而非因為懼怕失去救恩。

        我們要為神預備這麼奇妙的救恩而感謝祂,積極活出新生命的樣式,使生活與蒙召得救的恩相稱,更要盡力將此救恩傳揚出去,滿足神「願意人人悔改得救」的心意。

    有關救恩論的註明:
        - 聖潔可說是神一切屬性的基礎(利11:44,45)。
        - 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羅5:8)。
        - 正確的救贖觀:以神為中心,以神為出發點。救恩不單是克服人主觀的罪疚感的問題,而且更是進一步解決客觀的罪的結果的問題。
        - 神的揀選與傳福音的使命並沒有衝突,因為神命定人得救是藉著傳道者所傳的。傳福音的人是有福的(羅10:14,15)。
        - 「代罪救贖論」:新約聖經中的許多教導,如:「父差子」(約3:17; 6:38; 10:36;羅8:3,32),「贖價」(太20:28;可10:45)、「愛」(羅5:8;弗5:2)、「為我們」(羅5:8; 8:32;加3:13;弗5:2;帖前5:10)、「代罪」(約15:13;林後5:21;加3:13;來9:28)、「祭牲」(約1:29; 11:49-50; 17:19;羅3:25;林前5:7;弗5:2)、「與神和好/息怒」(羅3:25;林後5:19)等,都是「代罪救贖論」的聖經根據。還有其他多種理論在此就不另提。
        - 對於救恩的確據,歷來有二派主張:(1)加爾文派:認為若信徒會失去救恩,神的揀選就會落空。救恩若不是靠行為得到,也不應是靠行為保存。與基督連合,有神的生命,就不會「死」。既然是「永生」,就是不會失去的生命(彼前1:3-5;羅8:31-39;腓1:6;來7:25;羅8:26;羅14:4; 林前10:13;約10:27-30; 提後1:12)。(2)亞米念派:主張被揀選的人也會被神棄絕(撒上28:6;徒5:1-11;提前1:19-20;提後2:16-18; 4:10; 彼後2:1-2),的確有信徒後來變成不信者;不會失去救恩違反人的自由意志。若不會失去救恩,信徒等於不必對自己所犯的罪負責任(太24:3-14;西1:21-23;林前10:12;林前9:27來2:1; 3:12-14; 6:4-12; 10:26,27)。

(節錄自永生的第一年:這是真理,第九課)


Q: 真的世上每個人都需要救恩嗎?
A: 神的公義可以指責從古至今、從東至西,以及世界上的任何人種、民族、文化。保羅在分別指責應當可以揣摩出神公義的外邦人,和擁有神所賜律法的猶太人之前,先說明神指責人的三個基本憑據,也就是按真理來指責(羅2:1-5)、按行為來指責(羅2:6-11),和按本性來指責(羅2:12-16)。“因為神不偏待人”(羅2:11),清楚指出神審判的公平原則。甚至猶太人也不能因為他們的傳統而任意犯罪。神會按真理和公平的原則,並“照個人的行為報應”(參考詩62:12;箴24:12),來審判世上每個人。
       猶太人並不能因為有律法、知道律法,就可以稱義;乃要表裡一致,行為與知識要相稱。對於沒有律法、沒有神特別啟示的外邦人,神已經將與律法有同樣功能的“本性”與“是非之心”,放在他們的心裡(羅2:14-15),他們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因此,無論猶太人或外邦人,都不能逃離神的指責,都不能自救,都需要救恩。(節錄自扎根聖經系列:羅馬書)

Q: 犯罪是不好的,但在生活上的小過,也需要去斤斤計較嗎?
A: 聖經上的“罪”不同于法律上的“罪”。人寧可照自己的意思來行,而不肯照神的意思來行,這就是罪的本質──不順服神。有人認為罪是一種病態,由外在環境所導致;也有人認為罪是一種選擇的錯誤,由於教育低落、知識不足所造成。但聖經說:罪不僅僅是一種病,也不僅僅是一項錯誤,它根本上就是悖逆神。罪使人遠離神為人所預備的道路,失去神造人時所賦予的榮耀目的。由於出發點的偏差,以致走上一條滅亡的不歸路。我們永遠不能低估罪的破壞力。
罪可以如同冬眠的野獸,寂靜潛伏在內心的憤怒憎恨中,它也可以如同爆發的火山,熾熱瘋狂於外在的恐怖暴力裡。個人的憂愁、家庭的紛爭、社會的問題、世界的苦難都肇因于罪的存在。只有當人認識自己、謙卑承認自己的不義與罪性,人才能享受真正的和平與喜樂。
罪對人有強大的破壞力,基督徒不能對罪掉以輕心。我們是“蒙恩的罪人”,因此罪仍時時想要破壞我們與神之間已經恢復的美好關係。基督徒的生活是一個與罪抗爭、要竭力成為聖潔的天路歷程,我們愈不被罪所纏累,屬靈的生命就愈有長進。罪如同滴在鋼板上的酸液,若不立即擦拭除去,假以時日,必定銹蝕光滑的表面,終至腐爛敗壞!我們要對罪敏感,倚靠所蒙的恩典,竭力追求聖潔。(節錄自扎根聖經系列:羅馬書)

Q: 為何很多人不願接受世上每一個人,包括你、我都犯了罪、死已臨到眾人的宣告?
A:原文裡犯罪這個字是用過去式動詞,表示此罪已經犯了。人已經犯了罪,是一個屬靈的事實,因為人的始祖亞當的罪性與罪行遠在每個人出生之前就已經被注入,所以被神創造、神看為美好的人,在本質上已經被罪污染了。人出生之時就有罪性,不需要被教,自然就會做出罪行來。這在神學上稱為罪的“歸與”或罪的“注入”。我們得知此點,完全是從聖經的教導歸納出來的。換句話說,是神啟示的屬靈真理。人不願接受救恩,或是不珍惜救恩,經常都是因為人沒有看到自己對救恩的需要,也不清楚他自己所處的無救光景,看不見他至終將要走向的悲慘下場。人生出來就已被定罪了,如果不信主,就要“順其自然”地落入死亡,而不是不信主才被定罪。(節錄自扎根聖經系列:羅馬書)

Q: 何謂信耶穌?羅馬書十章九,十兩節所說的“口裡承認、心裡相信”可以成為那些只是口頭相信,或因一時激動說信,後來卻不知道所以然的人的得救保證嗎?為什麼?
A: “認耶穌為主”代表承認耶穌基督就是那位獨一的真神。此段經文的精義要與羅馬書十章八節合併來看。這個信主的方法可以說是極其簡單,但卻也極其複雜,重點在於口說和心服的真實性。只是口頭說相信,或心情一時被激動而說要信,但後來卻不知所以然的人,不能用這兩節經文來誤解、濫用神的信實。
       舊約時期神選召先知、僕人,差遣他們出去傳揚神的道,使人可以聽見這救恩的喜信,人相信福音、與神建立了關係才能進而求告神。這樣的安排在新約時期依然如舊,或許神要揀選不同的僕人,但人需誠心聽道、並以信心回應神呼召的原則,仍然不變。羅馬書十章十七節明說主耶穌來了之後,聽道是從基督的話來的,因為基督表明神的心意,基督將隱藏的救恩奧秘,藉著神的話、神的受死與復活,完完全全地向世人表明。(節錄自扎根聖經系列:羅馬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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