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 會 會 章
第一章 名稱
__________教會(以下簡稱「本教會」)
第二章 宗旨
本教會遵照主耶穌教導門徒之大使命(太28:19,20)及最大的誡命(太22:36-39)向社區傳福音,以榮耀真神。本教會注重的對象為華裔群體,藉由傳福音、敬拜、團契相交、門徒訓練及學習事奉等,使他們成為全心跟隨基督的門徒(可16:15-16;約4:23,24;徒1:8;弗4:11-13;提後3:16,17)。
第三章 教義與信條
第一條:
我們相信聖經(新舊約六十六卷)原稿的每字每句都是神所默示的,絕無錯誤,是信徒信仰與生活的最高權威(提後3:16-17;彼後1:21;詩119:89;約12:47,48;啟22:18,19)。
第二條:
我們相信聖父、聖子、聖靈乃三位一體的獨一真神,共同創造宇宙萬物,無始無終,永遠共存,有合一的屬性和同等的神格(創1:1,26,27;賽44:6;太28:19;林後13:14;申6:4)。
第三條:
我們相信耶穌基督是完全的神,又是完全的人,由聖靈感孕,從童貞女馬利亞而生;一生無罪,但為了世人的罪,被釘死在十字架上,三日後肉身復活,向門徒顯現後升天。現今坐在神的右邊為信徒代求;將來要帶著榮耀的身體再來,建立神的國度並審判罪人(太1:18,22,23;約1:14;林前15:1-4;約壹2:1;來7:22-25;羅八34)。
第四條:
我們相信聖靈是神,使世人知罪悔改與重生,又內住信徒心中作感動和教導的工作,是信徒生活與事奉之能力的來源(約14:16,26;約16:7-14;徒1:8;林前12:4-11;約壹2:27;羅8:9-16, 26,27)。
第五條:
我們相信人是照著神的形像和樣式被造的,但始祖亞當犯罪,罪因此進入世界,普及全人類;世人從此陷入罪中,與神隔絕,無法自救(創1:27;羅1:18;羅3:23;羅5:12,18,19;約3:3,5,7;林前12:3)。
第六條:
我們相信救贖全是出於神的恩典,只有藉著耶穌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死與復活,叫凡相信的人,罪得赦免,因信被稱為義(徒4:12;羅5:8;羅3:24;弗2:8,9;羅6:23;多3:5;羅10:9,10;彼前1:18,19)。信徒得救的確據,乃在於父神的旨意、主耶穌基督的代求,以及聖靈的印記(約6:39,40;來7:25;弗4:30)。
第七條:
我們相信教會是基督的身體,基督是教會的元首;普世性的教會乃由所有重生的信徒組成;地區性的教會則是信徒在不同地方的聚集,一同敬拜與事奉神,彼此相交、彼此相愛、訓練門徒、學習事奉(弗1:23;弗5:23;西1:18;羅12:5;林前12:12,13)。
第八條:
我們相信教會要遵守的聖禮只有兩項,乃主耶穌所設立的洗禮和聖餐禮,但任何聖禮都不能作為人得救的條件(太28:19,20;可16:15,16;路22:19,20;林前11:23-29)。
第九條:
我們相信教會有福的盼望乃耶穌基督的再來;主要隨時從天降臨,提娶教會;教會被提後,地上將進入七年大災難時期,之後基督將帶著教會榮耀地降臨地上,建立千禧年國度;然後才要進入新天新地(徒1:11;徒17:31;帖前3:13;帖前4:14-17;約壹3:2,3;多2:11-13)。
第十條:
我們相信死人都要復活,信主的復活享永生,永遠與神同在;不信的復活受永刑,永遠與神隔絕(太25:31-46;約5:29;啟19:7; 20:15)。
第四章 聖禮
第一條:洗禮
洗禮表示我們的舊人與基督同死、同埋葬、同復活。信徒認罪悔改,信靠耶穌基督,重生得救之後,藉著以全身浸入水中,必要時得以點水的方式來見證(羅6:3-11;太28:19;可16:16;徒20:38-41)。本教會將不定期,按需要,經審核已決志並願受洗者的信仰後,慎重舉行洗禮。
第二條:主餐
主餐是信徒藉著擘餅、喝杯,記念主耶穌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死,直等到祂再來(林前11:23-29)。歡迎所有明白主餐意義的信徒,在自我省察之後一起領受。本教會按慣例固定且慎重地,至少每月舉行一次主餐禮。
第五章 會員
本教會會員為已信靠耶穌基督為救主,有藉聖靈重生之經歷,奉聖父、聖子、聖靈之名受洗,且願意同心按本會宗旨及教義與信條,共同尋求遵行神旨意的弟兄姐妹。
第六章 組織
本教會不隸屬於任何宗派。本教會尊耶穌基督為主,並在信仰、行為、教會治理及管教事宜上皆順服基督。會牧和長老為教會的元首耶穌基督所呼召,以裝備神的子民,成全聖工,建立基督的身體。教會所有職員之認定,俱按照聖經原則,藉禱告尋求神之旨意而施行。
長老團之職責為監督牧養教會,特以屬靈事工為重(徒20:28;彼前5:1-3;多1:5)。長老團領導會眾,同心事奉。聖經裡長老的建立是為了在地方教會彰顯基督的主權及聖靈的工作。
長老團成員為主任牧師(當然成員),以及經會員大會認定之長老和牧師傳道。長老團在一切決策上必須按照聖經原則,尋求聖靈之引導,並就有關教會整體策略之事宜,在長執聯會中徵求執事會的意見和認定。這些決策必須由長老團無異議通過,並在會員大會中尋求聖靈的印證和認同。
執事會之成員為會員大會所認定之各執事;執事會當尊重長老團的領導及權柄,推動教會各項行政及事工的運作。
董事會之成員包括現任的兩位長老團的成員、執事會主席及財務執事,其職責為代表教會處理法律事宜(徒20:28;提前3:1-13;提前5:17;多1:5-9;彼前5:1-3)。
所有教會職員必須在就職前真誠接納教會之宗旨及信條,並於就職或連任之前簽署同意本教會會章與附則。
第七章 財政
教會事工概由自由且樂意奉獻予神之財務所支持,信徒應禱告尋求神的旨意,依靠神,從而決定在他的工作和事奉上奉獻之多少。依照聖經的教訓,教會不可向非信徒籌募財物(林後9:7,8;箴1:8;腓4:19;瑪3:7-12)。
不論他處有任何其他條款之規定,本教會係專為慈善、宗教與教育之宗旨而設立,乃與稅收條例第501 (c) (3)條項或將來任何稅則規定之相當條款(以下簡稱稅務條款)的條文內容相符,乃合乎稅務條款之豁免機構。
本教會不得將其收入中之任何部分為了私人益處給予教會之會員、董事、職員或其他個人。本教會對合乎本章宗旨之服務,經受權後可給予合理之酬勞。
對立法之進行,本教會不得以具有相當份量之活動用來作宣傳,或其他企圖以影響之。本教會也不得參與或干涉任何政治競選活動來支持或反對任何公職之候選人(包括發行與分發意見書在內)。不論他處有任何其他條款之規定,本教會不得進行任何活動是:(一)不合國內稅收條例第501 (c) (3)條款,或將來任何聯邦稅則相當條款所規定之聯邦所得稅豁免機構之條件。(二)不合國內稅收條例第170 (c) 條款,(三)任何將來聯邦稅收條例之相當條款中可扣抵之捐贈條件。
第八章 解散
為特定解散事項召開之會員大會中,如有百分之八十現存會員投票贊成教會解散時,本教會得解散之。本教會為合格之稅務豁免機構,在解散時,所有教會之資產、財務與清償債務之結餘,由董事會決定在教會支持之基督教機構,且符合稅務條款之豁免用途中選一項或多項分配之。按照政府法律,董事會具有唯一合法權力進行是項處理。任何有關資產未能處理者應由地方高等法院,按其法院之決定分發處理之。
第九章 會章之修訂
本會章得經章程修改委員會,草擬及提出修訂提案。提案必須先交由長執聯會審查及四分之三同意後,於會員大會前至少四個月公佈周知,經大會四分之三出席會員贊同始得生效。
第十章 附則
本教會得依據會章制訂附則,作為推行教會事工之標準。
第十一章 生效實施日期
本會章於____年___月___日,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通過,並生效實施。
第十二章 會章修訂記錄
本會章第幾章於____年___月___日,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通過,修改如下,並生效實施。
記錄並列出原有條例與修改後條例。
教 會 附 則
第一章 會員
第一條:會員資格
會員需年滿十八歲,已奉父、子、聖靈之名受洗,承認耶穌基督為救主及生命之主,且生活行為與所蒙的救恩相稱; 在過去的三個月經常參加教會崇拜及聚會, 認同教會之宗旨、方向、行政及教義與信條。
第二條:會員義務
會員應每日讀經禱告尋求神旨意,並以信、望、愛為生活準則。經常參加聚會,常常禱告,財物奉獻,靠主恩典參與各項事奉並支持教會完成其異象與使命。會員應順服、尊重教會領袖,並經常為他們禱告。
第三條:會員權益
會員得參與教會各項事奉與事工、加入團契和小組,彼此鼓勵、相互支持,一起追求成長。會員得出席會員大會,有選舉、被選舉及表決權,會員應參與教會;得按教會規則使用設備及享受福利。
第四條:會員申請程序
凡接納聖經信仰且願意加入本教會為會員者,必須填妥本教會之會員申請表一份,述明其個人志願及資格,並由正式會員二人慎重推薦。申請表收到後即由長老團進行審核,交由執事會三分之二通過後,得加入為會員。會員申請人應參加會員課程。
第五條:轉出會員及不活動會員
任何會員皆可自動通知文書執事並由該執事通知長老團,終止其會員身份。會員若遷離本地區,則其會員身份由遷離之日起停止生效。
會員如連續六個月內不參加教會聚會或未能遵守會員資格之條款,經探訪或函件通知後,仍然不參加主日聚會,即被列入不活動會員名單。不活動會員在會員大會中無選舉與被選舉權。
會員如有與信仰不合的行為,經長老團根據聖經原則,再三勸戒仍不肯悔改,得由長老團一致提交長執聯會,作集體規勸。若仍不悔改,經三個月後,及執事會四分之三通過後,得以公佈並取消其會籍。
轉出會員與不活動會員可恢復活動會員身份,但需再次符合會員資格,重新申請加入會員並經長老團同意。
第二章 會員大會
第一條:年度會員大會
每年第四季召開一次,進行認定被提名之職員,聽取長老團及執事會有關會務及財政報告,在有關教會整體之事宜上,禱告並尋求神的旨意。
長老團當於會期前至少八週公佈大會日期、議程及提案。會員大會由長老團發言人或其指定人擔任開會主席。
任何其他提案及修正案可於會期前六週,由非同一家庭之正式會員五人以上聯名交給長老團,再由長老團將所有提案及修正案,並長老團之相對提案或相對修正案於會期前至少四週公佈周知。
第二條:臨時會員大會
長老團一致認定或接納會員正式要求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在緊急情況下,長老團可於四週前宣佈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會員向長老團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的提議,需由十分之一會員聯名簽署後,由長老團於四週前宣佈會議召開日期與議案。臨時會員大會由長老團發言人或其指定人任開會主席。
第三條:法定人數
會員大會之法定出席人數為全體正式會員之半數以上,如不足法定人數時大會,可延期三至四週再舉行,該延期之通告當在每主日中公佈周知。會員因正當理由,無法參加會議,可事先領取缺席票。
執事會需於每年年度會員大會前六週整理會籍一次。若連續兩次出席數均不足半數,第三次不論出席數之多寡,得正式開會。如本章程無特別規定,議案之裁決,以出席會員過半數以上贊成為通過。
第三章 長老團
長老團基本成員有帶職長老及專職牧師傳道。長老團中專職牧師傳道人數,約為長老團成員總人數之半。
第一條:資格
受按立長老必須是男性,靈命成熟,神的僕人,為人正直,明白聖經真理,具有屬靈分辨力及下列聖經中規定之標準的會員:
「有無可指責的人,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兒女也是信主的,沒有人告他們是放蕩不服約束的…,監督…,必須無可指責,不任性、不暴躁、不因酒滋事、不打人、不貪無義之財、樂意接待遠人、好善、莊重、公平、聖潔、自持,堅守所教真實的道理…(多1:6-9)」。
「…作監督的,必須無可指責,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有節制、自守、端正、樂意接待遠人、善於教導、不因酒滋事、不打人,只要溫和、不爭競、不貪財,好好管理自己的家,使兒女凡事端莊順服…。初入教的不可作監督…。監督也必須在教外有好名聲…(提前3:2-7)」。
「服事主凡事謙卑…,經歷試煉…,在眾人面前…教導…不以性命為念也不看為寶貴,只要行完我的路程,成就我從主耶穌所領受的職事,證明神恩惠的福音(徒20:19,20,24)」。
第二條:產生方式
首屆長老團候選人由主任牧師與副牧師提名,經執事會四分之三同意,始可公布提名。於六個月內,無任何可成立的書面反對(多1:6),再個別由會員大會法定人數四分之三贊同始得產生。爾後,長老團成員候選人,包括長老復任,由現任長老團無異議提名,其他雷同上述。
凡認定之新長老由主任牧師及現任長老於會眾前按立授職,每次認定新長老之前,全教會當有一段時間特別為此同心禱告。
長老團通常採無異議的決議方式。「無異議」表示可以有不同,且不堅持的決定,但必須是沒有任何成員堅持不同的決定。長老團的成員之間沒有職權高低之區別,但為了運作需要,應指派一位成員擔任發言人(或稱「主席」)。
事奉有果效、神所選召、年長成熟、長期在本地教會事奉的女傳道,應多受尊重,並可以受邀成為長老團的事奉成員,但避免成為長老團的發言人。
第三條:職責
長老團負責牧養、教導、策劃、領導及監督教會各項事工。長老團每月至少開會一次。長老團的決議必須在長老團中無異議通過,並在會員大會中尋求聖靈的印證和認同(提前3:1-7;提前4:14;提前5:17;彼前5:1-4;徒20:28;加6:1;林後2:5-11;太18:12-17)。
長老團須召開長執聯會,就有關教會整體策略之事宜,在長執聯會中徵求執事會的意見和認同。長老團當在下列特定事工中,以團隊方式配搭事奉:
· 負責所有有關教會屬靈的事工,維護說明教會會章及附則,推動異象及使命,並根據教會需要設定方向和策略。
· 負責會員申請之面談與核准,及會員轉移和取消事宜。
· 負責常設及臨時委員會之成立、運作與終止。
· 選派至少一位,或多位成員,列席經常性的執事會議,但不參與任何表決。
· 領導及監督教會各項事工,主持長執聯會。
· 根據馬太福音18:15-20,負責教會紀律的執行,維護教會的聖潔、和睦與合一。
· 牧師出缺或有需要時,負責講壇事工,協助牧師謹守聖禮(主餐與洗禮)。
· 帶領造就現有同工,發掘栽培新進同工。
第四條:任期
長老團中的主任牧師,其長老任期將依照與教會之間所訂合約的年限為主要依據,但不得參與長老團有關其本人與教會之合約的任何決議。
其他長老在長老團中任期一任四年,可選得連任一次。連任得經下列過程:
· 長老自己情願事奉,經過個人三個月的安靜尋求,自我評估,主動並積極地聽取會眾的回應意見與心聲。
· 長老團內的彼此檢討與評估,由其他長老無異議推薦,並執事會三分之二的認定。
· 三個月內公告全教會,會員們為此同心禱告,此期間也沒有收到可成立的書面反對。
長老團人數當由長老團根據合格人選的存在、事工的需要和教會會員人數而決定。長老團成員人選可優先考慮,但不一定要從已按立的長老人選產生。長老團按立新長老或復任已按立的長老,並不表示需要更換現任長老。
長老可自動請辭或決定任滿不再連任。惟連任八年後,應下任休息至少兩年,暫離長老團的事奉,成為不在任長老。不在任期間仍應就個人、家庭與教會的許可,持續參與各樣的屬靈事奉,例如:教導、講道、關懷、輔導、諮詢、宣教、外展、開拓、進修等。
長老如生活及見證有違聖經原則時,應由長老團免除其職務或令其自行辭職。長老免職之決定得經長老團中其他成員無異議通過,並由執事會四分之三同意始得生效(提前5:19-20)。
第四章 牧師與傳道
會牧為男性的牧師,神的僕人,教會之屬靈領袖。主要職責為牧養、教導、裝備造就信徒,建立基督的身體。負責主日講壇及其他方式的教導、訓練培養教會其他領袖、主領聖禮、輔導及探訪教會肢體、推動教會策略方案、督導各項教會事工,特以其負責之事工為重點。在以上所有事工上,得長老團及教會其他領袖之協助。
會牧包括主任牧師和一位或多位副牧師。副牧師協助主任牧師牧養教會,並於主任牧師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代行其職責。副牧師之聘請、聘期及辭職,與主任牧師相同(弗4:11-16;提後4:2)。
會牧出缺時,長老團當徵求執事會意見,負責組成聘牧委員會。聘牧委員會覓求蒙召獻身事奉、符合聖經中有關長老(牧師)之資格,並能領導教會達成既定目標之可能人選。聘牧委員會的成員有五人,其中兩位由長老團中互相推選,一人由執事會推選,另外兩人由長老團在會眾中提名,這五位成員須由會員大會多數認定。
會牧(主任牧師與副牧師)候選人須經聘牧委員會全體無異議贊同,方可推薦與長老團與執事會,經長老團無異議通過,與執事會四分之三同意後,交由會員大會表決,得法定人數四分之三認定,始得正式聘請。在會員大會召開之前,全教會當有一段時間特別為此同心禱告。
會牧與教會之間所訂的合約由董事會擬訂,初聘二至四年,期滿後可續聘,續聘約期至少四年或是無期限續聘。教會或牧師雙方均有權以六個月之預先通知,終止合約。
教會終止會牧合約或續聘與否的決定,必須經由長老團的無異議決定(副牧師與其他牧師不得表決主任牧師的合約與續聘),並向會員大會推薦,於聘期終止前六個月召開會友大會,得法定人數四分之三贊成始生效。
會牧連續在本教會事奉六年之後,應有至少半年的安息假,暫時放下教會與長老團的事務。
會牧全部出缺時,長老團應在執事會的協助下,負責教會事工的進行。
除會牧之外,其他全職參與本教會事奉的牧師傳道人,不論男女,都是神的僕人。其職責包括牧養、教導、裝備造就信徒、講壇、輔導、探訪、履行教會各樣事工、協助長老團推展教會事工。教會當積極供養全職牧師與傳道人,令之得以專心傳道事奉。
現任主任牧師是長老團之當然成員。其他已受按立的全職牧師在就任後經過一年的過渡期,可參照長老產生與任期方式成為長老團之成員。
長老團得按實際需要,經無異議之決議,與執事會三分之二通過,聘請牧師或傳道。其停聘程序與聘請程序雷同。
第五章 執事會
第一條:資格
執事必須是具有聖經所列資格的會員(提前3:8-13),並已成為教會會員,參與教會事工一年以上。
第二條:產生方式
執事提名委員會根據合格人選的存在和教會的需要,提出出缺職務的候選人。執事候選人由會員大會法定人數三分之二認定後正式任職。執事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徒6:1-5;林前12:28)。連任後期滿必須休息至少一年,方得再被提名。每年執事會連任成員可達執事總人數之半。執事任期由每年度一月開始。
第三條:職責與職位
各執事乃按指定職位被提名及認定。此等職位包括主席、文書、財政、宗教教育、團契、聚會、宣道、總務、關懷及其他必要職位,以完成教會各項工作。執事數目應按事工需要、教會人數,彈性運用。
各執事負責組織同工會,推行各部門工作,並注意栽培同工。執事會主席當每月或按照需要召開執事會議。執事當參加由執事會主席或長老團召開之執事會議與長執聯會。執事會議記錄摘要在一個月以內向會眾正式公佈。
執事主要負責事工如下:
· 除了長老的責任和董事會所負責之法律事宜外,所有有關教會財產及事務的行政與管理。
· 執事當在長老團的監督下與執事會主席密切同工,並按照教會的需要和功能來發展設計活動。活動須根據會章所列宗旨來進行和評估,執事當負責該活動之執行。
· 教會如有運作手冊,且已經長執聯會通過,所有執事當遵照教會運作手冊執行各部門的功能。
· 長老團若人數不足,或是尚未正式成立前,執事會主席或專職傳道同工將暫時出任長老團代理成員,並積極朝向完整長老團的成立。
第四條:執事會各職位主要職責
下列各職位可按實際需要與教會現況,合併或再細分。
1. 主席
- 負責召開及主持執事會議,安排執事會議程,協調各執事之間的配搭。
- 代表執事會為長老團與執事會之間的聯絡人,並為董事會與財務委員會成員之一。
- 修訂教會運作手冊,手冊當中包括各項教會策略方案(如小組手冊、宣道手冊)及教會職員與同工的詳細職責說明。運作手冊必須與教會會章及附則一致並配合長執聯會之決議。
- 必要時,主席可要求召開長執聯會。
- 主席可按需要從其他執事中設立一副主席來協助主席的工作。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代行其職責。
2. 文書
- 負責會員大會、執事會和長執聯會會議紀錄。
- 整理會員會籍記錄,編排會員通訊錄。
- 發佈教會通知及會員開會函件。
- 保管教會有關文件,協助主席修訂教會運作手冊。
- 安排製作教會電子郵件與網絡事工。
3. 財務
- 負責收點奉獻,計算並保管帳目,按月公佈收支。
- 根據執事會及長老團的資料彙編教會年度預算。
- 教會會計年度由每年度一月開始。每年年終時,財務執事負責準備全年奉獻所得,發出報稅奉獻記錄與支出之財務報表,並於下年度二月廿八日前公佈周知。
- 負責登記保管教會所有財產。
- 財務可設立司庫若干名協助收點教會的奉獻,司庫人選須經長老團及執事會認同。
- 財務簽發的教會支票,如超過某定額,必須有財務與主席連署方能生效,此定額由每年度第一次執事會擬定之。
- 財務執事為財務委員成員之一,也是董事會成員之一。
4. 教育
- 負責所有與教導栽培有關之計劃和活動,包括各級主日學、兒童崇拜、圖書館、文字工作和假期聖經學校。
- 協助兒童及青少年牧師或基督教教育主任,在兒童及青少年主日學活動上同工。
- 協助牧師及長老團有關成人主日學,與各項教育栽培事工。
5. 團契
- 策劃、執行、推動、監督各項團契聚會、小組活動。
- 與其他執事在相關之退修會與聯誼活動上一起配搭。
- 帶領小組領袖訓練及發掘新同工。
6. 崇拜
- 負責主日崇拜一切事宜,包括詩班、招待、翻譯、主席及視聽設備的安排,並負責主餐、洗禮及其他聚會的聯絡。
- 與其他執事在教會特別聚會如培靈會或退修會上一起配搭。
7. 宣道
- 負責計劃推動外展事工,包括本地福音與外地宣道工作。
- 計劃籌組宣道年會、宣道委員會及本地福音事工的聯絡。
- 向長老團及執事會推薦,關懷聯絡教會所支持之宣教機構和宣教士。
8. 關懷
- 負責與牧師及長老協調並推薦探訪對象及提出代禱事項。
- 鼓勵推動教會的關懷探訪、肢體聯繫等事工。
- 成為愛心基金委員會主席。
9. 總務
- 負責管理教會總務事工,聚會場地的預備與清理。
- 協調統籌教會固定之餐飲服務與愛宴事工。
- 定期維護教會設施,並監督清掃、修理及購買設施之工作
10. 安全
- 維護教會相關之公共安全事項。
- 防範天然、人為與交通災害的發生。
- 制定、設置、演練、教導、監督各項安全措施。
第五條:辭職及遞補
如執事因故辭職或有出缺時,長執聯會得視需要指派其他執事代理或另行提名,由長執聯會三分之二通過遞補至期滿。
執事如其生活見證有違聖經原則或失職時,應予免除其職務或令其自行辭職。免職之決定需得長執聯會無異議通過。
第六章 長執聯會
長執聯會由全體現任長老團及執事會聯合組成。長執聯會由長老團召開,並由長老團發言人(主席)主持。長執聯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或因影響全教會事宜的需要而召開。召開長執聯會之前應適度公告重要議程,並於一個月內公布書面會議記錄。
長執聯會開會時,可開放會員列席既定議題的討論過程。列席會員與會之時,沒有任何發言或表決權。列席會員需於開會前事先取得另三位會員的附議,以及長執聯會的半數同過。
長執聯會應設立「意見箱」,或按需要召開正式或非正式的「事工分享說明會」以促進全教會之溝通。長執聯會應主動徵求,並有義務討論會員的各項提議。惟若出現謊報或毀謗之事則應交由紀律處理委員會處理。
長執聯會得視教會需要,推薦設立或聘請事工與行政職員。職員人選須經長老團無異議通過,與執事會成員三分之二通過後正式聘請,其職責由長執聯會擬定,聘約由董事會發出。其停聘程序與聘請程序雷同。
第七章 常設及臨時委員會
常設及臨時委員會視教會特殊需要而設立或結束,每一常設及臨時委員會按需要負責執行特定事工,如聘牧、建堂、植堂、長程規劃等。
第一條:董事會
教會董事會按政府法律成立,其成員包括現任長老團中兩位成員、執事會主席和財務執事。董事會負責處理聘約、教會財產,及教會有關法律事宜。
第二條:執事提名委員會
執事提名委員會成員包括長老團中兩位成員、執事會主席,及二至四位非現任長老執事之會員。被推薦的提名會員需得到至少三位會員的附議,和長執聯會三分之二的認可。如長老人數不足,可由執事會成員遞補。提名委員於提名日必須為教會會員兩年以上。執事會主席及二至四位會眾,經取得附議,公開推薦,長執聯會三分之二認可之會眾。如長老人數不足,可由執事會成員遞補。提名委員於提名日必須為教會會員兩年以上。
執事提名委員當推舉一位主席,負責計劃、協調及其他職務。委員應迫切禱告尋求神帶領,選擇合格之弟兄姐妹,候選各項需要提名之職位。每位被提名之執事候選人必須由執事提名委員會無異議贊同始得成立。
除了聖經對執事的資格要求之外,其他提名考慮因素有:愛神並愛教會、具有適當恩賜,如領導才能及行政組織能力,並忠心服事、服膺教會宗旨、能與其他同工配搭事奉。
第三條:牧師按立團
教會視需要得按立牧師。候選人必須在本教會事奉二年以上,經長老團一致推薦,執事會四分之三同意,再由長老團邀請兩位以上牧師組成按立團,考察其信德及恩賜,經按立團同意後方得由長老團安排按立。被按立之牧師得選擇其他經由長老團同意之按立團執行按立。
第四條:財務委員會
財務委員會由非受薪之長老、財務執事及執事會主席組成。商討教會財務狀況,主席為長老或其指定人選。委員會向長執聯會建議牧師及其他受薪人員薪金福利的調整,交由長執聯會議決。
第五條:植堂委員會
植堂委員會:按需要由長老團帶領並召集,直到子教會的長老團成立後,立即交託給該長老團;母教會的長老團轉任監督的職責。
第六條:章程修改委員會
按需要由長老團帶領,由執事會召集,擬定或研討修改提案與修改細節。成員由一位長老、一位執事和三位會員組成,並由非現任長老執事之會員出任主席。
第七條:紀律處理委員會
紀律處理委員會:按需要由長老團帶領、召集,公正處理。
第八條:長期發展委員會
教會長期發展是長老團的固定職責,可以按特定需要邀請暫時性的諮詢委員。特定需要滿足時,應當立即解散此暫時委員會。
第八章 附屬組織
附屬組織如團契、小組、查經班、學校及其他教會組織,可按教會之需要而成立,以拓展福音事工為目的。此等組織之宗旨必須與教會原則及實踐相符,若有個別組織之會章及附則,須得長老團核准。每一組織當由長老團指派一位輔導協助該組織之組成與事工。所有附屬組織之職員必須為本教會會員,並需依教會職員之例,見證其接納教會之信條。
第九章 附則之修訂
本附則得經章程修改委員會草擬,及提出修訂提案。提案必須先交由長執聯會審查,及三分之二同意後,於會員大會前至少二個月公佈周知,經大會三分之二出席會員贊同始得生效。長老團應至少每六年,主動檢討並說明附則的適宜性。
第十章 附則修訂記錄
本附則於____年___月___日,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三分之二通過,並實施啟用。
本附則第幾條第幾項於____年___月___日,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三分之二通過,修改如下,並實施啟用。
記錄並列出原有條例與修改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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